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已率先制定了数字服务税法案,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OECD提出的“双支柱”方案也为我国提供了额外的参考。我国数字服务税法律体系的构建可以在借鉴国外数字服务税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税收体系进行。一方面,从短期视角出发,我国应积极参与OECD的“双支柱”方案,参与国际税收体系改革,为我国数字企业发展争取外部机遇;另一方面,从长期视角来看,需要从法律层面构建我国数字服务税的具体制度。首先,在立法路径上,将数字服务税纳入增值税的具体税目更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其次,需要明确构建数字服务税法律体系的四个目的,财政目的、数字税收法律治理、避免垄断、避免重复征税,以更好地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再次,从征税范围、起征点、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征管等方面全面设计数字服务税的具体税制要素;最后,应注重完善税收征管的配套制度,全面构建我国的数字服务税法律体系。